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小字,109年度,42號
TYDV,109,勞小,42,202011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泳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豪 
      陳芯蘋 
      張芳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