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泳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風興
訴訟代理人 李智豪
陳芯蘋
張芳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波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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