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97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存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朱存千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父、
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經朱存千之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簽章)
之分期付款申請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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