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904號
TYDV,109,促,2904,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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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290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蔡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捌佰肆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參拾貳萬陸仟零壹拾參元,及其中捌
  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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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