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85號
債 權 人 蘇亮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請求標的即請求金額,並提出釋明文件影本(如
終止退租申請書暨金額明細表)。
二、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
及利息起算日,並釋明請求利率、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若無,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
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請提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