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2838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債 務 人 李穎婕
債 務 人 徐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穎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柒萬伍仟
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三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如就李穎婕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徐瑞珍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