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838號
TYDV,109,促,2838,202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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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38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穎婕徐瑞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利率之釋明文
    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欠款清單、指標利率查詢表等
    )。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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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