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838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穎婕、徐瑞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利率之釋明文
件(如帳務查詢明細表、欠款清單、指標利率查詢表等
)。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