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753號
債 權 人 陳兆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丞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方丞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債權人究為東華水電工程行或陳兆胤?若為東
華水電工程行,請具狀更正為正確債權人,並表明其法
定代理人(負責人),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
人章。
三、請提出東華水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載有債務人姓名之完整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或提
出正確債權人寄出之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或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