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753號
TYDV,109,促,2753,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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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753號
債 權 人 陳兆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丞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方丞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本件債權人究為東華水電工程行陳兆胤?若為東
    華水電工程行,請具狀更正為正確債權人,並表明其法
    定代理人(負責人),併於聲請狀補蓋公司及法定代理
    人章。
  三、請提出東華水電工程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載有債務人姓名之完整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或提
    出正確債權人寄出之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
    、反面影本,或請款單及發票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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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