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274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烱奇(即陳林彩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韋佑(即陳林彩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惠珍(即陳林彩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妤昕(即陳林彩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鈺婕(即陳林彩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林彩雲於繼承陳烱宗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零柒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