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432號
債 權 人 林常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國錦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邱國錦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
本票等)。
二、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須與釋明文件相符)。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給付金額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
未屆期不得請求),或提出已催告邱國錦返還之釋明文
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
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