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2354號
TYDV,109,促,2354,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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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354號
債 權 人 陳伊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美珊陳建安(原名:陳森江)張宇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對許美珊張宇新之請求(本件非連帶給付,且
    許美珊住所在戶政事務所,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張
    宇新住所在新北市中和區,非屬本院轄區)。
  二、請提出本件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陳建安
    原名:陳森江)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
    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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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