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2354號
債 權 人 陳伊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美珊、陳建安(原名:陳森江)、張宇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撤回對許美珊、張宇新之請求(本件非連帶給付,且
許美珊住所在戶政事務所,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張
宇新住所在新北市中和區,非屬本院轄區)。
二、請提出本件已依民法第478 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陳建安(
原名:陳森江)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
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
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