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他字第5號
原 告 吳舒婷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康福智能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徐藝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
109 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所為裁定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周祐嵐」之記載,應更正為「徐藝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於109 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昱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