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碧蓮
陳岡輝
陳建安
陳治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峰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253號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0,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