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53號
TYDV,108,重訴,253,2020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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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碧蓮 

      陳岡輝 
      陳建安 
      陳治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峰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253號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20,8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8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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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