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原 告 張國慶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被 告 張文雄 王張宜君 簡福壽 簡福順 簡美春 簡有 張阿純 簡金來 林敏智 趙賴玉英 林英蘭 林惠珠 林惠美 林惠琴 張春美 張如君 張信章 張淑惠 被 告 簡詠璇(簡福安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簡衣柔 被 告 彭詠翎(簡福安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彭淯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2 月5 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五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請原告提出簡衣柔(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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