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44號
TYDV,108,家繼訴,44,2020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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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
原   告 張國慶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被   告 張文雄  
      王張宜君 
      簡福壽  
      簡福順  
      簡美春  
      簡有   
      張阿純  
      簡金來  

      林敏智  
      趙賴玉英 
      林英蘭  

      林惠珠  
      林惠美  
      林惠琴  
      張春美  
      張如君  
      張信章  
      張淑惠  
被   告 簡詠璇(簡福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簡衣柔  
被   告 彭詠翎(簡福安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彭淯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2 月5 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五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請原告提出簡衣柔(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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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