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25號
TYDV,108,勞訴,25,20201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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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5號
原   告 RASHID HARUN OR   
      REGAN ASHRAFUL ISLAM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ONONTO S M SOLAYMAN ISLAM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已將本院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二日對被告ONONTO S M SOLAYMAN ISLAM 、HOSSAIN MDASRAF為公示送達之公告翻譯為孟加拉文或英文,並登載於海外版之新聞紙壹份,逾期即駁回原告對被告ONONTO S MSOLAYMAN ISLAM、HOSSAIN MDASRAF 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被告為 外國人,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應為公示送達,原告應提出 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公示送達公告翻譯本,並登載 於海外版新聞紙,以利被告知悉而應訴,倘原告起訴後未依 受訴法院所命翻譯公示送達公告並刊登新聞紙,核屬起訴不 備其他要件,經法院定期間命原告補正而不補正或逾期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ONONTO S M SOLAYMAN ISLAM 、HOSSAIN MDASRAF 等連帶給付薪資等,被告 ONONTO S M SOLAYMAN ISLAM、HOSSAIN MDASRAF 為孟加拉國人,且現在 國外,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5 日通知原告將隨通知檢附對 被告ONONTO S M SOLAYMAN ISLAM 、HOSSAIN MDASRAF 為公 示送達之公告翻譯為孟加拉文或英文後刊登於海外版新聞紙 ,並於109 年11月20日前提出登載上開公示送達公告之新聞 紙,原告訴訟代理人已於109 年11月9 日收受上開通知,惟 迄未提出上開新聞紙。爰依前揭規定,再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對被告ONONTO S M SOLAYMAN ISLAM 、HOSSAIN MDASRAF 之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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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