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蕭戴說
代 理 人 蕭容現
相 對 人 蕭文旺 失蹤前最後住所:同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蕭文旺(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巷0 弄0號)於民國106年10月14日下午12時死亡。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民法第8 條第1 、2 項,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 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 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 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9 條分 別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係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於 99年10月14日無故離家出走,不知去向,經至其經常出入處 找尋未果,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報案協 尋亦無消息,迄今失蹤已9 年。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為 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 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桃園市龜山區山頂 里辦公處出具之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 之入出境資料、勞健保投保資料、在監在押資料、就醫紀錄 、所得資料、相對人之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歷史交易清單 ,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前開失蹤人口案件之結案 情形,並函詢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函詢相對人是否領有補助、 津貼撥款方式,除中華郵政存簿儲金帳戶歷史交易清單有自 動扣款及撥款紀錄外,查無任何資料及紀錄,有各該查詢結 果及相關函覆在卷可考,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應屬無 訛。
四、本件相對人為25年3 月8 日生,於99年10月14日失蹤時,為 74 歲,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 年,且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亡字第48號裁定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並於109 年 4 月7 日將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乙節,有該裁定及 聲請人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
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 規定,聲請人於相對人失蹤滿7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 ,於法洵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99年10月14日失蹤,計至10 6 年10月14日屆滿7 年,依民法第9 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 推定於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