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56號
TYDV,105,訴,2056,2020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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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56號
原   告 周甜   
      郭鳳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   告 徐柯寶玉 
      徐清雲  
      徐界蘭  

      徐崧育  

      徐秀香  
      徐清全  
      徐淑芬  
      徐秀桂  
      徐淑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王建偉律師
複 代理人 何豐行律師
被   告 徐陳森妹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被   告 蔡江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 條亦有明文。二、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租佃爭議 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故於 民國106 年5 月2 日裁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 49號租佃爭議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而系爭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10月26日號 函、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字第1349號判決、最高法院10 6 年度台上字第2736號判決、第2736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更㈠字第7 號判決、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2305號裁定附卷可參。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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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