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707號
TYDM,109,訴,707,20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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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翊銘


具 保 人 藍美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32576 號、109 年度偵字第983 號、109 年度少連偵字第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藍美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 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藍美雲因被告翁翊銘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 款書在卷可查( 見偵卷一第113 頁) ,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 住所合法傳喚,且曾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惟被告及 具保人均未到庭,此有本院具保人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可 稽在卷可佐( 見本院卷二第15頁、第17頁) ,而被告現並未 在監執行或受羈押,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足參( 見本院卷二第35頁) 。再查被告之入出境紀錄顯示, 被告已經於109 年9 月6 日出境( 見本院卷二第29頁) ,具 保人亦表示被告不知所蹤,有公務電話紀錄可查( 見本院卷 二第25頁) ,顯見被告實已逃匿,因之,揆諸前揭規定,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謝承益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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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