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634號
TYDM,109,聲,4634,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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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家瑞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家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歐家瑞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 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9 年11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合計10年1 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7370 號核准假釋,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1月20日 法矯署教字第1090188737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經本院 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岫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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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