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356號
TYDM,109,聲,4356,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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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振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振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振賢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16年4 月),於民國99年3 月12日送 監執行迄今。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 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 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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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