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351號
TYDM,109,聲,4351,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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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春暉(原名黃宗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春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春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有期徒刑12年4 月,合計刑期為12年11月,於民國101 年5 月7 日入監執行 ,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9 年10月28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 以101 年度聲字第20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復再 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24 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2年4 月,合計刑期共為12年11月,其於101 年5 月7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10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28 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6091 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新竹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 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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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