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誠忠
具 保 人 潘誠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及利息(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誠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誠發因受刑人潘誠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現金後而釋放,嗣受刑人因該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又受刑人 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下午3 時到案接受執行,並分別核發拘票拘提受刑人 到案執行均未果,受刑人亦未在監或在押,且經聲請人通知 ,具保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又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在案,迄未緝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 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 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書、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 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