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9年度,35號
TYDM,109,智易,35,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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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 年度偵字第24367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壢智簡字第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建福明知告訴人華映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映公司)為電影「葉問4 :完結篇 」之專屬著作財產權人,且其所使用之BT軟體具有強制上傳 所下載之檔案分享,並供不特定網路使用者下載之功能,竟 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2 月16日上午2 時41分許,在其位於 桃園市○鎮區○○路0 段0000○0 號之住處,以電腦設備連 結網際網路(登入之IP位址為:123.241.173.35:19481)後 ,利用BT軟體擅自下載上開影片之電磁紀錄檔案,復同時將 前開影片之電磁紀錄檔案傳輸與不特定之他人,而以此方式 重製及公開傳輸前開影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 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之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 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人 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成立調解,並嗣後具狀撤回告訴等



情,有訊問筆錄、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 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 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84 條之1 、第30 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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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