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859號
TYDM,109,易,859,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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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8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勝杰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
字第14732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壢簡字
第169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田勝杰因故與告訴人范振 致友人湯雅如因感情問題生有嫌隙,竟心生不滿,於民國 109 年3 月9 日晚間11時許,至桃園市○○區○○路0 段 000 巷00弄0 號湯雅如住處前,見告訴人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停在該處,遂基於毀損之犯意,持 伸縮鐵棍揮擊該機車,致機車油箱左側凹陷、後輪擋泥板破 裂及車身凹陷刮傷受損,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 人。嗣告訴人發現其車輛遭毀損即報警處理而查獲,並扣得 被告所有之前開伸縮鐵棍1 支等語。
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理後, 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依 上開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三、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 35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經調解成立,告 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109 年8 月21日具狀向本院撤回 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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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