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6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華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毒偵字第3447號、第3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華林先後為下列之犯行: ㈠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凌晨3 時許為警採尿時之前1 天,在 桃園市八德區友人住處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以 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㈡於109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 內,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以 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 起回溯120 小時內,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 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認被告就公訴意旨㈠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就公訴意旨㈡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等語。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定有 明文;而「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此觀 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68 號刑事判決意旨自明。另按因 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為能放寬觀察、勒 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於109 年1 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 同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 3 項規定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 犯第10條規定者,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修正 後則將上開「5 年後」修正為「3 年後」,此為起訴之程序 要件,自應適用現行法。且為配合上開寬厚政策,如仍將觀 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適用時機,限縮於「初犯」及「3 年後 第2 次犯」,或「距前犯判決執行完畢釋放後超過3 年」之 第3 犯(含以上)者,始有其適用,恐違此次修法之刑事政
策意旨,不利被告,且增加法院須查明被告歷次犯罪間隔時 間之不必要負擔;故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 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已逾3 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 ,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 年8 月11日 刑事庭會議多數見解意旨、最高法院大法庭109 年度台上大 字第3826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修正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 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 規定處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亦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楊華林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 聲字第10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再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5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 以強制戒治,因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於98年9 月15日停 止戒治而執行完畢依法釋放,該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261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準此,被告本案於 公訴意旨所示時間(即㈠109 年4 月21 日某時、㈡109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50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120 小時內 之某時),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既已距前次 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日(即98年9 月15日)逾3 年, 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款及前揭說明,被 告應再受觀察、勒戒。
㈡被告所涉本案施用毒品案件,雖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 訴,然迄至109 年7 月30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109 年7 月23日桃檢俊辰109 毒偵3447字第1099077922 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印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再 受觀察、勒戒,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規 定,應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故本案繫屬時(即109 年7 月30日)即欠缺起訴之訴追條件,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 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許炳文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張家維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