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子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14776 號),茲發現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29日所為
之109 年度壢簡字第1252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之記載如「更正前附表」,應更正為「更正後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部分之記載如「更正前附表」, 此部分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更正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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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價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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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桂冠鮮蝦雲吞 │1 盒 │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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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豬絞肉 │1 盒 │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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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豬里肌肉排 │1 盒 │1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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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白蝦 │2 盒 │111元、1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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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 │42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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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後附表:
┌───┬─────────────┬───┬───────┐
│編 號 │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價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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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芋麵包 │2個 │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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