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9年度,386號
TYDM,109,壢交簡附民,386,202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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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86號
原  告  吳映潔
被  告  陳夆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壢交簡字第2272號) ,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28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位所載「因詐欺案件」,應更正為「因過失傷害案件」。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 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 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 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位,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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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