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863號
TYDM,109,單禁沒,863,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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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LIP FIAN NURDIN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9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含包裝袋毛重為零點五五八零公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LIP FIAN NURDIN涉嫌施用第二級 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2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 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含袋毛重0.56公 克,因鑑驗取用0.0020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5580公克), 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前揭聲請意旨,有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 9 年度毒偵緝字第280 號不起訴處分書正本(毒偵緝卷第56 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 表(毒偵卷第37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報告日期 編號民國109 年2 月24日UL/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毒偵卷第7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卷第33頁) 各1 份附卷可查,應堪認定,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以現今所 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 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 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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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