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9年度,859號
TYDM,109,單禁沒,859,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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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義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89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毛重零點參零壹壹公克)、殘留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針筒貳支、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毛重零點參柒陸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義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932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白色粉末1 包、針筒2 支均 檢出海洛因成分,白色結晶1 包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毛重0.3011公克)、針筒2 支,經送 請銓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扣案之 白色結晶1 包(毛重0.3765公克),亦送請該公司檢驗,則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公司報告編號:D0000000、 D0000000、D0000000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而海洛因、甲 基安非他命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 2 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2 個, 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 實益,應與所包裝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 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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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