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9年度,82號
TYDM,109,原易,82,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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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原易字第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佩鈴


選任辯護人 歐陽仕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8 年度偵字第3064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潘佩鈴已預見交付金融帳 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以該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 的,竟仍以縱使有人利用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8 年8 月間某日,在7 -11 便利超商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新光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 戶)之存摺、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使用,嗣並告知提款卡密碼,而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 戶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犯意聯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由該詐騙集團成員 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 ,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法施以詐術,致使如附表一所示 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 一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新光銀行帳戶 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 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 定者為限。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 條 第1 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 60年度台非字第173 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已預見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可能以該 金融帳戶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仍以縱使有人利用其 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犯意,於民國108 年8 月間某日,在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 1 段7-11便利超商士香門市,以店到店寄送方式,將其所 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郵局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 000 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並告知金融卡密碼。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前開金融帳戶資料 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對附 表二所示之人施以附表二所示之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人 陷於錯誤後,分別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二所示之帳 戶內等幫助詐欺取財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9544 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以 109 年度偵字第554 號移送併辦,並經本院於109 年8 月 12日以108 年度桃原金簡字第1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 緩刑3 年,緩刑期間應履行負擔,並於109 年9 月22日確 定(下稱前案),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桃原簡卷第158 至166 頁、本院 卷第17頁)。
(二)而觀諸本案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就被告於108 年8 月某日,至統一超商內以店到店方式寄送其申設之華 南銀行帳戶及新光銀行帳戶等犯罪情節,均與前案相同, 且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及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之時間、方式 、金額,亦與附表二編號3 至6 所示相符,是本案與前案 核屬同一犯罪事實而為同一案件甚明。則本案與前案既係 同一案件,且前案先經判決確定,依首揭法條規定,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政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即│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新│詐騙方法 │
│ │被害人 │ │臺幣) │ │
├──┼────┼──────┼──────┼────────────────┤
│ 1 │林梅珠 │108 年8 月22│50,000元 │於108 年8 月21日14時許,詐欺集團│
│ │ │日11時49分許│ │某男性成員打電話佯稱是被害人姪子│
│ │ │ │ │林群翔,要借錢周轉,致使其陷於錯│
│ │ │ │ │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被告│
│ │ │ │ │之新光銀行帳戶。 │
├──┼────┼──────┼──────┼────────────────┤
│ 2 │江舟致 │108 年8 月22│200,000元 │於108 年8 月21日12時許,詐欺集團│
│ │ │日14時26分許│ │某男性成員打電話佯稱是被害人姪子│
│ │ │ │ │,因為經營網路購物要借錢周轉,致│
│ │ │ │ │使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至被告之新光銀行帳戶。 │
├──┼────┼──────┼──────┼────────────────┤
│ 3 │林東霖 │108 年8 月21│80,000元 │於108 年8 月20日12時47分許,詐欺│
│ │ │日11時47分許│ │集團某男性成員打電話佯稱是被害人│
│ │ │ │ │朋友林文達要借錢,致使其陷於錯誤│
│ │ │ │ │,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被告之│
│ │ │ │ │華南銀行帳戶。 │
├──┼────┼──────┼──────┼────────────────┤
│ 4 │陳美芳 │108 年8 月22│50,000元 │於108 年8 月21日13時21分許,詐欺│
│ │ │日10時59分許│ │集團成員打電話佯稱是被害人孫子生
│ │ │ │ │活上遇到經濟困難,要借錢周轉,致│
│ │ │ │ │使其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 │ │ │ │匯款至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 被害人 │ 匯款時間 │ 詐騙金額 │ 詐騙手法 │
│ │ │ │ (新臺幣) │ │
├──┼────┼──────┼──────┼────────────────┤
│ 1 │袁曼華 │108 年8 月21│15萬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8 月20日下午│
│ │ │日下午1 時28│ │3 時7 分許假冒袁曼華之表弟耿敬時│
│ │ │分許 │ │,致電袁曼華佯稱更換電話號碼,復│




│ │ │ │ │於108 年8 月21日中午12時38分許,│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向袁曼華佯稱要借款│
│ │ │ │ │,致袁曼華陷於錯誤,在臺北市○○○○ ○ ○ ○ ○區○○路00號渣打商業銀行信義分行│
│ │ │ │ │,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5萬元至本│
│ │ │ │ │案郵局帳戶內。 │
├──┼────┼──────┼──────┼────────────────┤
│ 2 │林世儀 │108 年8 月22│10萬元 │詐集團成員於108 年8 月22日11時5 │
│ │ │日中午12時28│ │分許,撥打電話予林世儀,假冒為林│
│ │ │分許 │ │世儀朋友顏志仁,佯稱欲向林世儀借│
│ │ │ │ │款,致使林世儀陷於錯誤,而匯款10│
│ │ │ │ │萬元至本案郵局帳戶內。 │
├──┼────┼──────┼──────┼────────────────┤
│ 3 │林梅珠 │108 年8 月22│5萬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8 月21日下午│
│ │ │日上午11時49│ │2 時許,撥打電話予林梅珠,佯稱為│
│ │ │分許 │ │林梅珠姪子林群翔,復於108 年8 月│
│ │ │ │ │22日上午10時,以通訊軟體Line謊稱│
│ │ │ │ │要借錢周轉,致使林梅珠陷於錯誤,│
│ │ │ │ │而依指示匯款5 萬元至本案新光銀行│
│ │ │ │ │帳戶。 │
│ │ │ │ │ │
├──┼────┼──────┼──────┼────────────────┤
│ 4 │江舟致 │108 年8 月22│20萬元 │詐騙集團於108 年8 月21日中午12時│
│ │ │日下午2 時26│ │許,撥打電話予江舟致,佯稱是江舟│
│ │ │分許 │ │致姪子,因為經營網路購物要借錢周│
│ │ │ │ │轉,致江舟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 │ │ │ │20萬元至本案新光銀行帳戶。 │
├──┼────┼──────┼──────┼────────────────┤
│ 5 │林東霖 │108 年8 月21│8萬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8 月20日中午│
│ │ │日11時47分許│ │12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東霖,佯│
│ │ │ │ │稱是林東霖朋友林文達,復於108 年│
│ │ │ │ │8 月21日上午10時50分許再謊稱要借│
│ │ │ │ │錢,致使林東霖陷於錯誤,依詐騙集│
│ │ │ │ │團成員指示匯款8 萬元至本案華南銀│
│ │ │ │ │行帳戶。 │
├──┼────┼──────┼──────┼────────────────┤
│ 6 │陳美芳 │108 年8 月22│5萬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年8 月21日下午│
│ │ │日上午10時59│ │1 時21分許,撥打電話予是陳美芳,│
│ │ │分許 │ │佯稱為陳美芳孫子,因生活上遇到經│
│ │ │ │ │濟困難,要借錢周轉,致使陳美芳陷│




│ │ │ │ │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5 │
│ │ │ │ │萬元至本華南銀行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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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