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9年度,58號
TYDM,109,交附民,58,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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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8號
附民原告  宮邦豪




      宮慈妤



附民被告  葉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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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佳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382號葉渝富過失致死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渝富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109年度交易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宮邦豪宮慈妤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去依附,一 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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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福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