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409號
TYDM,108,審訴,409,2020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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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奎佑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30759 號、第30885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
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奎佑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含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奎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入住宅竊盜之犯意, 於民國107 年4 月5 日凌晨4 時許,趁呂傳聰(已歿)位於 桃園市○○區○○街00巷0 號之住處失火而於現場火勢撲滅 後,無故侵入上開住處,徒手竊取放置於桌上之呂傳聰所有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下稱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下稱中信銀行 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卡(卡號不詳)各1 張,得手後離去。二、林奎佑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詐欺得利之犯意,持上開富邦銀行信用卡及中信銀行信用 卡,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冒刷時、地,為附表一、二所 示之冒刷金額,其中附表二編號185 因交易失敗而未遂,其 餘皆成功刷過,並分別在附表一編號2 、18及附表二編號7 、19、22、26、33、36、42、45、46、47、52、55、59、60 、61、62、66、73、82、83、88、89、92、94、95、102 、 103 、105 、106 、113 、117 、121 、122 、124 、128 、140 、141 、142 、154 、155 、157 、158 、164 、16 8 、169 、176 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存根聯持卡人簽名欄處 ,各偽簽「呂傳聰」之姓名各1 枚(附表一、二其餘編號屬 免簽名或未回單),偽造完成表示確認簽帳單記載之消費金 額,係由持卡人本人刷卡消費而得以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 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並作為特約商店經由信用卡收單機 構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之私文書,並將該簽帳單交由各該特 約商店人員收執而行使之,致附表一、二所示特約商店人員



陷於錯誤,誤認係真正持卡人所為,而提供附表一、二所示 商品或服務與林奎佑,足生損害於呂傳聰、附表一、二所示 特約商店及中信銀行、富邦銀行。
三、嗣經中信銀行及富邦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林奎佑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 見後,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貳、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呂傳奇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之證述、告訴代理人蕭森元楊世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告訴代理人林紫彤於準備程序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信 用卡簽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租賃契約書、未帶駕 照切結書、旅客登記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全科107 年9 月12日中信卡管調字第10709120004 號簡便行文表、台北富 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9 月26日北富銀金安字第10 70004209號函暨消費明細表,本院辦理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9 年10月30日陳報狀等資料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得以採信。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 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108 年5 月29日公布,於同年月 3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規定:「犯竊盜罪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 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 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 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 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修正後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則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



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 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 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 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修正後之刑法第321 條第1 項規定並未更動加重竊盜 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做部分文字用語修正 ,另將得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五十萬元。第321 條第1 項將「犯竊盜罪」文字修正為「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之條文用語,修正後之用語上雖未包括第320 條第3 項, 然因刑法第321 條第2 項本即有處罰加重竊盜未遂之規定, 是修正後之加重竊盜罪處罰範圍並未改變;第321 條第1 項 第1 款至第6 款均將「犯之者」文字修正為「犯之」,此均 僅為條文用語之修正,自無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為新舊法 比較之問題。至第321 條第1 項「新臺幣十萬元」之罰金刑 度修正為「五十萬元」,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規 定換算後,修正後之新臺幣五十萬元較修正前之新臺幣十萬 元為高,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仍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茲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即應適用108 年5 月29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之規定。
二、次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及詐欺 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 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 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 發卡銀行與特約商店間訂有契約,特約商店依契約負有對持 有發卡銀行所發信用卡之人刷卡購物時,交付財物或給予利 益之義務,亦即特約商店須依發卡銀行之指示而交付財物或 給予利益,特約商店亦可依契約向發卡銀行請領價款,嗣持 卡人未依約於限期清償買賣價金,發卡銀行雖係被害人,惟 特約商店因誤信冒用持卡人為真正持卡人,而交付一定之財 物或給予利益,此財物交付或給予利益之本身,即使特約商 店喪失財物持有或喪失利益,是刷卡者所詐得者,仍係財物 或不法利益。
三、再按刑法所謂偽造署押,係指未經他人之授權或同意,而擅 自簽署他人之姓名或劃押(包括以他人之名義按捺指印之情 形)者而言。所稱「署押」,係指於紙張或其他物體上由自 然人親自簽署其姓名或其他足以代表姓名意義之符號而言。 其意義在於經由自然人之簽名或畫押,以顯示其獨特之簽名 (運筆)形式或畫押之特徵,藉以表彰該自然人賦予所簽署



文書效力之意志。故署名僅以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為已足, 並不以簽署戶籍登記之姓名為必要,即用化名、代名、筆名 或僅簽名字均無不可(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487號判決 意旨參照)。又信用卡之持卡人向特約商店提示信用卡,由 持卡人在簽帳單上簽名,簽帳單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交 易契約書之性質,並具有持卡人經由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請 求發卡機構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且在信用卡簽 帳單上偽簽姓名,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其表示已消 費特約商店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故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於 信用卡簽帳單上簽名,應構成偽造私文書罪,如行為人於偽 造簽帳單後持以交付特約商店,自屬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
四、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 第1 款加重竊盜。而就附表一、二其中需於簽帳單上簽名以 完成交易者(附表一編號2 、18之部分及附表二編號7 、19 、22、26、33、36、42、45、46、47、52、55、59、60、61 、62、66、73、82、83、88、89、92、94、95、102 、103 、105 、106 、113 、117 、121 、122 、124 、128 、14 0 、141 、142 、154 、155 、157 、158 、164 、168 、 169 、176 之部分),而被告就此犯行,希冀免支付消費價 金,屬財產上不法利益,就此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得利罪。其各於簽帳單偽造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 為,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 ,是就該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行為,均不另論罪。其各以 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得利罪,均屬想像競 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處斷。而就附表一、二其中毋須於簽帳單簽名而完成交易 者(除附表一編號2 、18及附表二編號7 、19、22、26、33 、36、42、45、46、47、52、55、59、60、61、62、66、73 、82、83、88、89、92、94、95、102 、103 、105 、106 、113 、117 、121 、122 、124 、128 、140 、141 、14 2 、154 、155 、157 、158 、164 、168 、169 、176 以 外之編號部分,以及附表二編號185 之部分),被告就此犯 行,亦希冀免支付消費價金,屬財產上不法利益,此部分所 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公訴意旨認 此部分有涉犯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部分 ,容有誤會)。而就附表二編號185 之部分,其因刷卡時該 卡片已遭管制,致未能完成交易,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3 項之詐欺得利未遂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亦有涉犯刑法



第210 條、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部分,容有誤會);此 部分既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又被告 所犯加重竊盜罪及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均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他人住處失火後, 趁無人看守之際侵入他人住處內,竊得他人之信用卡,再冒 名信用卡所有人詐得不法利益,損及真正持卡人及發卡銀行 之權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所詐得之不法利益數額及 其犯後坦承犯行,且雖與中國信託銀行達成和解,惟迄今仍 未賠償中國信託銀行,亦未與台北富邦銀行達成和解之犯後 態度,及其自陳在工地工作為業、月收入約2 萬餘元、高中 肄業等情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後,再就被告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及所定之應執行刑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另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其既未賠償中 國信託國際商業銀行之損失,亦未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達成 和解,則本院既已參酌其犯罪情節及犯後態度,分別量處前 揭適當之刑度如前,因認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故被告 緩刑之請求礙難照准,附此敘明。
肆、沒收:
一、就事實欄一之部分:
未扣案之富邦銀行信用卡、中信銀行信用卡及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金融卡各1 張,其信用卡部分因富邦銀行及中信銀 行已發現遭被告盜刷,已停止功能,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卡於遭竊時已經壞損,係現以無法再取得任何不法財 產利益,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二、就附表一、二其中於簽帳單上簽名以完成交易之部分: ㈠其於附表一有於簽帳單簽名金額合計1,340 元;就附表二有 於簽帳單簽名金額合計74,975元,係附表一、二就此部分, 合計76,315元,為被告犯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 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 額。
㈡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 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 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10號判決意 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地簽署 之「呂傳聰」署名共48枚(公訴意旨認署名共213 枚,如有 誤會),均為偽造之署押,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



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至上開簽帳單48紙,業經被告 持向特約商店之店員行使交付,均非被告所有之物,無從宣 告沒收。
三、就附表一、二其中毋須於簽帳單簽名而完成交易之部分: 其於附表一之金額合計10,288元;就附表二之金額合計54,1 86元。係附表一、二就此部分,合計64,474元,為被告犯本 案犯罪所得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
四、至於附表二編號185 之部分,因刷卡時該卡片已遭管制,致 未能完成交易,係就此部分並無犯罪所得,自毋庸諭知沒收 。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學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 條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 
附表一:富邦信用卡盜刷明細表
┌──┬────┬────┬─────┬────────┬───────┬───┬───┐
│編號│冒刷日期│冒刷時間│ 冒刷地點 │ 地址 │冒刷金額(單位│ 簽單 │ 簽名 │
│ │ │ │ │ │:新臺幣/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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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4/5│8:50:07 │台灣鐵路管│桃園市桃園區中正│506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桃園│路1 號 │ │ │ │
│ │ │ │站(自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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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8/4/5│9:38:44 │曖時租旅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580 │有簽單│有簽名│
│ │ │ │ │路56 號 │ │ │ │
├──┼────┼────┼─────┼────────┼───────┼───┼───┤
│ 3 │2018/4/5│11:35:15│諾貝爾圖書│桃園市桃園區中正│1,091 │有簽單│無簽名│
│ │ │ │城–桃園中│路56 號 │ │ │ │
│ │ │ │正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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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8/4/5│11:38:14│台灣麥當勞│桃園市桃園區中正│109 │未回單│ │
│ │ │ │餐廳–01│路50 號 │ │ │ │
│ │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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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8/4/5│11:43:46│台灣大車隊│臺北市中山區濱江│1,000 │有簽單│無簽名│
│ │ │ │18112│街136 號 │ │ │ │
├──┼────┼────┼─────┼────────┼───────┼───┼───┤
│ 6 │2018/4/5│12:28:10│台灣鐵路管│臺北市中正區北平│238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台北│西路3 號 │ │ │ │
│ │ │ │站(自動)│ │ │ │ │
├──┼────┼────┼─────┼────────┼───────┼───┼───┤
│ 7 │2018/4/5│12:29:17│台灣鐵路管│臺北市中正區北平│238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台北│西路3 號 │ │ │ │
│ │ │ │站(自動)│ │ │ │ │
├──┼────┼────┼─────┼────────┼───────┼───┼───┤
│ 8 │2018/4/5│13:02:14│台灣優衣庫│臺北市萬華區漢中│990 │有簽單│無簽名│
│ │ │ │有限公司西│街52 號 │ │ │ │
│ │ │ │門店 │ │ │ │ │
├──┼────┼────┼─────┼────────┼───────┼───┼───┤
│ 9 │2018/4/5│13:07:19│匯姿股份有│臺北市萬華區武昌│590 │有簽單│無簽名│
│ │ │ │限公司台北│街2 段32之1 號 │ │ │ │
│ │ │ │西門町一店│ │ │ │ │
│ │ │ │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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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4/5│13:11:15│TT2少年│臺北市萬華區中華│980 │有簽單│無簽名│
│ │ │ │族 │路1 段108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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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8/4/7│20:27:00│台灣鐵路管│臺東縣臺東市岩灣│274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台東│路101 巷598 號 │ │ │ │
│ │ │ │站(自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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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8/4/7│20:28:51│台灣鐵路管│臺東縣臺東市岩灣│28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台東│路101 巷598 號 │ │ │ │
│ │ │ │站(自動)│ │ │ │ │
├──┼────┼────┼─────┼────────┼───────┼───┼───┤
│ 13 │2018/4/8│17:21:10│台灣鐵路管│臺北市信義區松山│28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松山│路11 號 │ │ │ │
│ │ │ │站(自動)│ │ │ │ │
├──┼────┼────┼─────┼────────┼───────┼───┼───┤
│ 14 │2018/4/8│18:10:11│台鐵局–松│臺北市信義區松山│43 │有簽單│無簽名│
│ │ │ │山站 │路11 號 │ │ │ │
├──┼────┼────┼─────┼────────┼───────┼───┼───┤
│ 15 │2018/4/8│19:13:15│台灣大車隊│臺北市中山區濱江│200 │有簽單│無簽名│
│ │ │ │1189 │街136 號 │ │ │ │
├──┼────┼────┼─────┼────────┼───────┼───┼───┤
│ 16 │2018/4/8│19:32:24│OK超商–│新北市樹林區保安│568 │未回單│ │
│ │ │ │0223樹│街2 段109 號 │ │ │ │
│ │ │ │林武林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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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2018/4/8│19:34:42│台灣大車隊│臺北市中山區濱江│1,000 │有簽單│無簽名│
│ │ │ │6365 │街136 號 │ │ │ │
├──┼────┼────┼─────┼────────┼───────┼───┼───┤
│ 18 │2018/4/8│20:12:47│曖時租旅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760 │有簽單│有簽名│
│ │ │ │ │路56 號 │ │ │ │
├──┼────┼────┼─────┼────────┼───────┼───┼───┤
│ 19 │2018/4/8│21:31:50│台灣大車隊│臺北市中山區濱江│200 │有簽單│無簽名│
│ │ │ │22519│街136 號 │ │ │ │
├──┼────┼────┼─────┼────────┼───────┼───┼───┤
│ 20 │2018/4/8│21:53:40│台灣大車隊│臺北市中山區濱江│95 │有簽單│無簽名│
│ │ │ │22315│街136 號 │ │ │ │
├──┼────┼────┼─────┼────────┼───────┼───┼───┤
│ 21 │2018/4/9│1:39:27 │曖時租旅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110 │有簽單│無簽名│
│ │ │ │股份有限公│路56 號 │ │ │ │
│ │ │ │司 │ │ │ │ │
├──┼────┼────┼─────┼────────┼───────┼───┼───┤
│ 22 │2018/4/9│1:44:28 │台灣大車隊│臺北市中山區濱江│250 │有簽單│無簽名│
│ │ │ │15385│街136 號 │ │ │ │
├──┼────┼────┼─────┼────────┼───────┼───┼───┤
│ 23 │2018/4/9│2:00:25 │萊爾富–桃│桃園市桃園區莊敬│254 │有簽單│無簽名│
│ │ │ │市桃爵店 │路1 段304 號 │ │ │ │
├──┼────┼────┼─────┼────────┼───────┼───┼───┤
│ 24 │2018/4/9│2:02:00 │萊爾富–桃│桃園市桃園區莊敬│192 │有簽單│無簽名│
│ │ │ │市桃爵店 │路1 段304 號 │ │ │ │
├──┼────┼────┼─────┼────────┼───────┼───┼───┤
│ 25 │2018/4/9│3:23:46 │台灣大車隊│臺北市中山區濱江│200 │有簽單│無簽名│
│ │ │ │7286 │街136 號 │ │ │ │
├──┼────┼────┼─────┼────────┼───────┼───┼───┤
│ 26 │2018/4/9│3:33:45 │全家便利商│桃園市桃園區中華│244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桃園明│路3 號之9 │ │ │ │
│ │ │ │德店 │ │ │ │ │
├──┼────┼────┼─────┼────────┼───────┼───┼───┤
│ 27 │2018/4/9│3:43:15 │曖時租旅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750 │有簽單│無簽名│
│ │ │ │股份有限公│路56 號 │ │ │ │
│ │ │ │司 │ │ │ │ │
├──┼────┼────┼─────┼────────┼───────┼───┼───┤
│ 28 │2018/4/9│4:36:20 │曖時租旅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110 │有簽單│無簽名│
│ │ │ │股份有限公│路56 號 │ │ │ │
│ │ │ │司 │ │ │ │ │




├──┴────┼────┴─────┴────────┴───────┴───┴───┤
│共 計│ 11,628 │
└───────┴───────────────────────────────────┘
 
附表二:中信信用卡盜刷明細表
┌──┬────┬────┬─────┬────────┬───────┬───┬───┐
│編號│冒刷日期│冒刷時間│ 商店名稱 │ 地址 │冒刷金額(單位│ 簽單 │ 簽名 │
│ │ │ │ │ │:新臺幣/ 元)│ │ │
├──┼────┼────┼─────┼────────┼───────┼───┼───┤
│ 1 │2018/4/5│09:21:36│台灣鐵路管│桃園市桃園區中正│469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桃園│路1 號 │ │ │ │
│ │ │ │站 │ │ │ │ │
├──┼────┼────┼─────┼────────┼───────┼───┼───┤
│ 2 │2018/4/5│13:38:04│飛鷹國際開│臺北市中正區武昌│1,800 │未回單│ │
│ │ │ │發有限公司│街76號 │ │ │ │
├──┼────┼────┼─────┼────────┼───────┼───┼───┤
│ 3 │2018/4/5│14:22:48│臺鐵-車勤│臺北市信義區松山│250 │有簽單│無簽名│
│ │ │ │服務部(松│路11號 │ │ │ │
│ │ │ │山) │ │ │ │ │
├──┼────┼────┼─────┼────────┼───────┼───┼───┤
│ 4 │2018/4/5│14:24:15│臺鐵-臺北│臺北市中正區北平│80 │有簽單│無簽名│
│ │ │ │鐵路餐廳 │西路3 號 │ │ │ │
├──┼────┼────┼─────┼────────┼───────┼───┼───┤
│ 5 │2018/4/5│14:33:46│台灣鐵路管│臺北市中正區北平│238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台北│西路3 號 │ │ │ │
│ │ │ │站 │ │ │ │ │
├──┼────┼────┼─────┼────────┼───────┼───┼───┤
│ 6 │2018/4/5│15:16:20│微風台北車│臺北市中正區北平│799 │未回單│ │
│ │ │ │站百貨 │西路3 號2 樓 │ │ │ │
├──┼────┼────┼─────┼────────┼───────┼───┼───┤
│ 7 │2018/4/5│17:52:31│金羅東大飯│宜蘭縣羅東鎮興東│1,500 │有簽單│有簽名│
│ │ │ │店 │路8 之1 號7 樓 │ │ │ │
├──┼────┼────┼─────┼────────┼───────┼───┼───┤
│ 8 │2018/4/5│18:38:19│全家便利商│宜蘭縣羅東鎮興東│145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羅東金│路8 之1 號1 樓 │ │ │ │
│ │ │ │鼎 │ │ │ │ │
├──┼────┼────┼─────┼────────┼───────┼───┼───┤
│ 9 │2018/4/5│18:47:02│康是美生活│宜蘭縣羅東鎮興東│250 │有簽單│無簽名│
│ │ │ │藥妝店-新│路8 之2 號1 至3 │ │ │ │
│ │ │ │宜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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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4/5│18:53:11│日藥本舖-│宜蘭縣羅東鎮興東│195 │有簽單│無簽名│
│ │ │ │羅東店 │路75號 │ │ │ │
├──┼────┼────┼─────┼────────┼───────┼───┼───┤
│ 11 │2018/4/5│19:10:47│全家便利商│宜蘭縣羅東鎮興東│1,174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羅東倉│路161 號1 樓 │ │ │ │
│ │ │ │前 │ │ │ │ │
├──┼────┼────┼─────┼────────┼───────┼───┼───┤
│ 12 │2018/4/5│19:19:09│綠寶寶手機│宜蘭縣羅東鎮興東│740 │未回單│ │
│ │ │ │配件 │路70號1 樓 │ │ │ │
├──┼────┼────┼─────┼────────┼───────┼───┼───┤
│ 13 │2018/4/5│20:50:19│全家便利商│宜蘭縣羅東鎮興東│751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羅東金│路8 之1 號1 樓 │ │ │ │
│ │ │ │鼎 │ │ │ │ │
├──┼────┼────┼─────┼────────┼───────┼───┼───┤
│ 14 │2018/4/6│10:38:37│全家便利商│宜蘭縣羅東鎮興東│35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羅東金│路8 之1 號1 樓 │ │ │ │
│ │ │ │鼎 │ │ │ │ │
├──┼────┼────┼─────┼────────┼───────┼───┼───┤
│ 15 │2018/4/6│13:57:37│台灣鐵路管│臺北市中正區北平│66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台北│西路3 號 │ │ │ │
│ │ │ │站 │ │ │ │ │
├──┼────┼────┼─────┼────────┼───────┼───┼───┤
│ 16 │2018/4/6│14:00:06│高鐵台北站│臺北市中正區北平│395 │有簽單│無簽名│
│ │ │ │ │西路3 號 │ │ │ │
├──┼────┼────┼─────┼────────┼───────┼───┼───┤
│ 17 │2018/4/6│15:34:33│全家便利商│桃園市桃園區中華│375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桃園明│路3 號1 樓之9 │ │ │ │
│ │ │ │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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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2018/4/6│15:52:48│台灣大車隊│桃園市八德區指玄│200 │有簽單│無簽名│
│ │ │ │22500│街89號 │ │ │ │
├──┼────┼────┼─────┼────────┼───────┼───┼───┤
│ 19 │2018/4/6│17:06:30│台曜有限公│桃園市桃園區莊敬│398 │有簽單│有簽名│
│ │ │ │司(上青生│路1 段322 號 │ │ │ │
│ │ │ │鮮 │ │ │ │ │
├──┼────┼────┼─────┼────────┼───────┼───┼───┤
│ 20 │2018/4/6│17:30:13│台灣大車隊│桃園市八德區指玄│170 │有簽單│無簽名│
│ │ │ │22315│街89號 │ │ │ │
├──┼────┼────┼─────┼────────┼───────┼───┼───┤




│ 21 │2018/4/6│18:01:42│全家便利商│桃園市桃園區中正│20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桃園大│路302 號1 樓 │ │ │ │
│ │ │ │正 │ │ │ │ │
├──┼────┼────┼─────┼────────┼───────┼───┼───┤
│ 22 │2018/4/6│18:09:32│好樂迪-桃│桃園市桃園區中正│889 │有簽單│有簽名│
│ │ │ │中店 │路366 號 │ │ │ │
├──┼────┼────┼─────┼────────┼───────┼───┼───┤
│ 23 │2018/4/6│20:23:25│全家便利商│桃園市桃園區中正│125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桃園北│路511 號 │ │ │ │
│ │ │ │埔 │ │ │ │ │
├──┼────┼────┼─────┼────────┼───────┼───┼───┤
│ 24 │2018/4/6│21:44:47│全家便利商│桃園市桃園區中正│35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桃園北│路511 號 │ │ │ │
│ │ │ │埔 │ │ │ │ │
├──┼────┼────┼─────┼────────┼───────┼───┼───┤
│ 25 │2018/4/6│22:01:10│台灣鐵路管│桃園縣桃園市中正│86 │有簽單│無簽名│
│ │ │ │理局-桃園│路1 號 │ │ │ │
│ │ │ │站 │ │ │ │ │
├──┼────┼────┼─────┼────────┼───────┼───┼───┤
│ 26 │2018/4/6│22:14:13│藍新金流-│臺北市松山區八德│240 │有簽單│有簽名│
│ │ │ │U2MTV│路4 段760 號12樓│ │ │ │
│ │ │ │ │之3 │ │ │ │
├──┼────┼────┼─────┼────────┼───────┼───┼───┤
│ 27 │2018/4/6│23:56:11│全家便利商│桃園市桃園區中正│38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桃園和│路48巷16號 │ │ │ │
│ │ │ │信 │ │ │ │ │
├──┼────┼────┼─────┼────────┼───────┼───┼───┤
│ 28 │2018/4/7│00:37:12│家樂福-經│桃園市桃園區經國│219 │有簽單│無簽名│
│ │ │ │國店一般 │路369 號 │ │ │ │
├──┼────┼────┼─────┼────────┼───────┼───┼───┤
│ 29 │2018/4/7│00:54:53│台灣大車隊│桃園市八德區指玄│140 │有簽單│無簽名│
│ │ │ │22207│街89號 │ │ │ │
├──┼────┼────┼─────┼────────┼───────┼───┼───┤
│ 30 │2018/4/7│00:57:00│全家便利商│桃園市桃園區大同│20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桃園車│路28號1 樓 │ │ │ │
│ │ │ │站 │ │ │ │ │
├──┼────┼────┼─────┼────────┼───────┼───┼───┤
│ 31 │2018/4/7│01:19:20│萊爾富-桃│桃園市桃園區中正│34 │有簽單│無簽名│
│ │ │ │園郵驛店 │路103 號 │ │ │ │
├──┼────┼────┼─────┼────────┼───────┼───┼───┤




│ 32 │2018/4/7│02:00:08│台灣大車隊│臺北市中山區濱江│95 │有簽單│無簽名│
│ │ │ │20220│街136 號 │ │ │ │
├──┼────┼────┼─────┼────────┼───────┼───┼───┤
│ 33 │2018/4/7│02:27:22│環寶HOT│桃園市桃園區大同│850 │有簽單│有簽名│
│ │ │ │EL │路61號 │ │ │ │
├──┼────┼────┼─────┼────────┼───────┼───┼───┤
│ 34 │2018/4/7│05:42:39│全家便利商│桃園市桃園區中正│25 │有簽單│無簽名│
│ │ │ │店-桃園站│路13、15、17號 │ │ │ │
│ │ │ │前 │ │ │ │ │
├──┼────┼────┼─────┼────────┼───────┼───┼───┤
│ 35 │2018/4/7│05:56:39│台灣大車隊│桃園市八德區指玄│200 │有簽單│無簽名│
│ │ │ │13865│街89號 │ │ │ │
├──┼────┼────┼─────┼────────┼───────┼───┼───┤
│ 36 │2018/4/7│06:18:48│家樂福-經│桃園市桃園區經國│1,036 │有簽單│有簽名│
│ │ │ │國店一般 │路369 號 │ │ │ │
├──┼────┼────┼─────┼────────┼───────┼───┼───┤
│ 37 │2018/4/7│06:47:16│台灣大車隊│桃園市八德區指玄│140 │有簽單│無簽名│
│ │ │ │22398│街89號 │ │ │ │
├──┼────┼────┼─────┼────────┼───────┼───┼───┤
│ 38 │2018/4/7│06:51:46│台灣鐵路管│桃園市桃園區中正│308 │有簽單│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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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