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交易字第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松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
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松維明知無駕駛執照不得駕車, 仍於民國107 年7 月22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沿桃園市觀音區新生路往草漯方向行駛,嗣於同 日上午9 時27分許,行經新生路與二聖路口時,欲左轉二聖 路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時,左轉車輛應 禮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 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左轉,適有呂育澄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乘客李怡鈴,沿觀 音區新生路往觀音方向直行而來,見狀緊急煞車並閃避猶仍 不及,兩車發生碰撞,呂育澄、李怡鈴因而人車倒地,致呂 育澄受有左膝挫擦傷、右肩挫傷、左手肘擦傷等傷害,李怡 鈴則受有左側小腿脛腓骨幹閉鎖性骨折、左側小腿挫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 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呂育澄、李怡鈴具狀撤回其 告訴乙節,此有調解筆錄、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辦理刑 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 開規定,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