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8年度,111號
TYDM,108,交訴,111,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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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訴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張秀鳳



輔 佐 人 陳芓綺




選任辯護人 李淑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
第8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張秀鳳未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 。其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上午8 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龜山區大同路1 段由南往 北方向行駛,行經大同路與龜山路2 段路口時,本應注意汽 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2 車併行之間隔,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又汽車超車時,前行車減速靠邊或 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 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而依當時 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 良好等情,顯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超 越同向前方亦疏未注意左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告訴人吳虹 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雙方因而發生 碰撞,致告訴人吳虹儀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鎖骨骨折、 左側第二至第五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 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等罪嫌。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 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



無駕駛執照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 回告訴等情,此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 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被告於同案被訴肇事 逃逸罪部分,另由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 年度交簡字第 30號),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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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