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鄭合洲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鄭合洲之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該 紙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 表所載本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 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 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曾經 本院於107年6月13日裁准107年度票字第492號本票裁定,並 於107年8月6日107年度抗字第72號裁定駁回發票人鄭合舜( 下逕稱其姓名鄭合舜)不服上開本票裁定所提起之抗告,鄭 合舜再於107年9月28日提起107年度竹簡字第372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訴訟,該訴訟業經鄭合舜撤回起訴,嗣聲請人遺 失附表編號1 所示本票因而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9年7 月3日109年度司催字第1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 7月23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各該卷宗 原卷核閱無訛,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 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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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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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本 票 號 碼 │ 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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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合舜 │ │1,300,000元 │105年8月15日 │106年7月15日 │CH7618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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