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89號
SCDV,109,除,189,2020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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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吳秀梅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3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1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 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33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10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雖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 之109 年10月1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其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 ,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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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10825-7 │ │1 │285 │ │
├──┼──────────────┼──────────────┼────┼───┼────┼───┤
│0002│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14936-5 │ │1 │185 │ │




├──┼──────────────┼──────────────┼────┼───┼────┼───┤
│0003│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5557-3 │ │1 │284 │ │
├──┼──────────────┼──────────────┼────┼───┼────┼───┤
│0004│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16215-7 │ │1 │150 │ │
├──┼──────────────┼──────────────┼────┼───┼────┼───┤
│0005│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17332-8 │ │1 │203 │ │
├──┼──────────────┼──────────────┼────┼───┼────┼───┤
│0006│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18339-7 │ │1 │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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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