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08號
SCDV,109,重訴,208,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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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李兆鵬 
訴訟代理人 黃麟淵律師
被   告 邱瑞香即徐隆男之繼承人

      徐曉蓓即徐隆男之繼承人


      徐楷均即徐隆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僅於前繳納調解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 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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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