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930號
SCDV,109,訴,930,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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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鼎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晏晏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吳瑛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55 條、第767 條、第179 條等規定,起訴請
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 巷0 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及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40,688元
本息,暨自民國109 年5 月31曰起至騰空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
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26,000元與違約金13萬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 萬6,688 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
現值1,296,000 元+ 起訴前已發生之租金等債務40,688元=1,336
,688元,附帶請求損害及違約金部分,依法不併算其價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尚積欠之裁判費13,266元(計算式:14,266-1,000=13,266)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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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莊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