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鼎莊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晏晏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被 告 吳瑛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55 條、第767 條、第179 條等規定,起訴請
求被告騰空遷讓返還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0 巷0 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及請求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40,688元
本息,暨自民國109 年5 月31曰起至騰空遷讓系爭房屋之日止,
請求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26,000元與違約金13萬元。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3 萬6,688 元(計算式:系爭房屋課稅
現值1,296,000 元+ 起訴前已發生之租金等債務40,688元=1,336
,688元,附帶請求損害及違約金部分,依法不併算其價額),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尚積欠之裁判費13,266元(計算式:14,266-1,000=13,266)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0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