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95號
SCDV,109,訴,695,2020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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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陳建州 
○ ○ ○       ○0號

      陳玉玲 


      陳惠玲 


      陳聖美 


兼前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溫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世鎬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95 號調
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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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