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陳建州
○ ○ ○ ○0號
陳玉玲
陳惠玲
陳聖美
兼前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溫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世鎬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95 號調
整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