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30號
SCDV,109,訴,530,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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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   告 范揚明 

      范智欽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范智偉 

被   告 祭祀公業范阿旺


法定代理人 范光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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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