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勁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9年10月21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一、二項,均屬
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
6第1項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合計應徵新臺
幣玖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新
臺幣玖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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