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 告 茂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緯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張錫漳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被 告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當豪
被 告 陳麗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陳麗梅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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