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73號
SCDV,109,補,973,2020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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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李士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靜怡間回復名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1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請求被告於群組發文道歉部分,為非財
產上之請求,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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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