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錦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亭華即劉美珠、陳君豪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陸拾玖萬零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柒仟柒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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