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69號
SCDV,109,補,969,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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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錦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亭華即劉美珠陳君豪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貳佰陸拾玖萬零貳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柒仟柒佰參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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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