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戴淑娟
訴訟代理人 林夏陞律師
被 告 辰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65,71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3,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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