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北大MBA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昶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
9 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37,320 元,應繳納裁判費1,44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4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彭玉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