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楊子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常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08,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