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42號
SCDV,109,補,1042,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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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楊子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常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
  ,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08,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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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