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35號
SCDV,109,補,1035,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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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新巨航企業社即陳素月


被   告 智多星創意工作室即陳昱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即原告應具體陳明被告將貨櫃騰空返還時
原告所得之利益金額,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新台幣6 萬元作為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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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