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11號
SCDV,109,補,1011,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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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余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憲欽間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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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