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11號
原 告 余月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憲欽間之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