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調字,109年度,1536號
SCDV,109,竹小調,1536,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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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小調字第1536號
聲 請 人 潘氏香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㈠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被繼承人黃文利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即黃文利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相對人即被告(即黃 文利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未提出相對人即被 告之被繼承人黃文利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爰命聲請人即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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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