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9年度,334號
SCDV,109,監宣,334,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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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戴文振 
(下稱聲請人)    
相 對 人 戴鍾玉蘭
(下稱相對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等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一千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附註:之後尚需繳納精神鑑定費用約
8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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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